海關總署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聯網升級的解讀
為進一步提升自由貿易協定實施效率,促進中國與新加坡經貿往來,海關總署發布公告,公布自2025年12月11日起,“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升級功能上線運行。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系統升級背景與意義
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是提升自貿協定實施便利化水平的重要手段。2019年11月1日,中國與新加坡正式建立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實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等電子數據的實時傳輸。
本次系統升級在原有基礎上,新增《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項下新加坡簽發的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實時傳輸功能。至此,我國與新加坡之間已全面實現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的電子聯網,標志著中新貿易便利化水平邁上新臺階。
二、主要便利措施
自2025年12月11日起,進口人憑新加坡海關簽發的RCEP原產地證書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時,如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無需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填報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海關將通過系統自動比對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為合規進口貨物提供便捷通關服務。本次升級后,進口人憑新加坡海關簽發的《中新自貿協定》、《中國東盟框架協議》或RCEP項下原產地證書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時,均適用統一的便利化申報模式,實現了不同協定間申報要求的一致性。
三、過渡期安排
為確保系統升級平穩運行,公告為新加坡海關簽發的《中新自貿協定》《中國東盟框架協議》和RCEP項下原產地證書設置了過渡期安排。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間,如系統提示無法查找到原產地證明電子信息,進口人仍可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并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自2026年3月1日起,將全面實施電子聯網模式,如系統無相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進口人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四、其他申報要求保持不變
(一)進口人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的,在申報進口時應當提交原產地證書紙質文件。
(二)出口申報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規定辦理。
(三)進口人持有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在進口申報時可以在相關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填寫“未再加工證明”字樣及其編號(例如:未再加工證明CNM20250900001)。
五、公告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1日起實施。
此次系統升級將進一步提升中新自貿協定實施水平,為兩國企業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通關服務。各相關企業應及時關注公告內容,提前做好相應準備,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制作單位:關稅司、海關總署稅收征管局(上海)
來源:海關總署
